相關法律還需完善
一般公民也能構成侵犯個人信息罪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一個比較新的罪名,是指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2009年2月28日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進行了立法。這一罪名的增加,順應了信息時代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需要,意味著中國將通過刑法保護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
但是,目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還不完備,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還未出臺,司法實踐中準確理解和認定此罪仍有難度。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俊民介紹說,公民個人信息是能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反映公民個人生理特征、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不為一般人知悉、具有保護價值的個人隱私。這些信息具有以下特征:專屬性、私密性、保護性。除非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 規定,犯罪主體除單位工作人員外,一般公民也能構成侵犯個人信息罪。
本案審判長、上海浦東法院院長丁壽興介紹,此罪中的“情節嚴重”目前還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而一般刑法中的“情節嚴重”,主要體現在:多次作案、多人作案、手段惡劣、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大、非法獲利較大、造成損失較大,以及造成其他惡劣影響等。
具體到本案,法院綜合考慮了被告人非法獲取信息的數量、次數、獲利、后果等情形:由于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刑法修正案(七)》是在2009年2月28日頒布的,所以法院剔除了在此之前發生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情況,從2009年3月開始起算,但這些被告人的涉案信息數量仍然相當驚人,最多的達3000余萬條,同時還把公民個人信息當作商品大量、多次交易,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當屬“情節嚴重”。不過,庭審中,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法院在量刑時也充分考慮了寬嚴相濟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