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孩是繼承了其亡父的股權,程序合法。”浙江證監局上市監管二處負責人表示。據悉,小女孩的父親劉洋曾擔任向日葵董事會秘書,在2009年11月因車禍意外過世,其原有的50萬股股權全部由其家屬繼承,其中父親和女兒各繼承6.25萬股,妻子37.5萬股。
“我們會加強對這家公司的監管,尤其關注這名‘娃娃股東’履職的程序合法性。”這位負責人稱,對于未成年股東,由監護人代行股東權責,根據股東平等原則,凡是成年股東應當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未成年人股東也要履行;成年股東不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未成年人股東也無需履行。
“娃娃股東”在什么情況下產生?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家庭長輩是某公司股東,在長輩發生意外的情況下繼承了股權。三五互聯娃娃股東也是這種情形;二是歷史原因造成,如某國有銀行在改制過程中,形成一部分股權,事實上是被“攤派”給系統內部機關工作人員認購。這些人合法得到了股權但又不便透露姓名,遂登記為自己孩子的名字;第三就是涉嫌不當的利益輸送,某些人將通過非正常途徑得到的股權轉移到孩子名下,既可掩人耳目,也可以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