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言
提議從嚴,通過從寬
如果選民不滿意,該怎樣制約人大代表?昨日,就下城區此事,記者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莫紀宏。
莫紀宏長期研究憲法監督與憲法訴訟,他表示,在一般情況下,提出罷免人大代表的理由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代表有違法犯罪的情形,比如說違反了刑法;二是代表“失德”,比如說道德水平低下,有損人利己、貪污受賄這些情況等;三是代表沒有履行職責,或者是在本職工作中不作為。
在上述這些情況下,選民和代表都可以提出罷免請求。不過,莫紀宏也坦言,“就現狀而言,后兩種情況的罷免標準難以衡量”。
莫紀宏認為,罷免程序跟選舉程序不同,要體現“提議罷免從嚴,通過罷免從寬”的原則。“選舉人大代表,需選區半數以上選民參與,超過半數的選民通過,即可被選為人大代表;而罷免一個人大代表,有選區四分之一以上選民參與,超過半數的選民通過,即可罷免該人大代表。目前的《選舉法》仍然要求罷免代表需要選區過半數選民參加,在實際中操作起來有些困難”。
此外,不同于選舉有專門的選舉委員會組織與操作,罷免往往由選民發起,相關法律也沒有對具體操作程序作出規定。這個法律空白往往不得不依靠各地的地方性法規填補。
而不少地方性法規對罷免程序的啟動設定了前提,即人大常委會或者主席團事先作出調查并確認罷免理由,這意味著人大常委會擁有了否決權,罷免的主動權不在選民手中。
莫紀宏向記者坦承,現在制度環節上對人大代表的日常監督還有諸多不足。
莫紀宏同時表示,將于本月23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次審議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或許會對這些問題提供一些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