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今日審議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進一步強化對代表的監督。
草案規定,把代表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嚴格區分。代表應嚴格區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不得利用執行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等經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牟取個人利益。
草案規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被判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力,正在服刑的,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可以依法予以罷免。
草案規定,代表喪失行為能力的,代表資格終止。
來源:人民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