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院公訴廳負責人就《規定》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印發《關于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下稱《規定》),對檢察機關監督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提出具體要求。這是高檢院為破解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刑事審判法律監督不力這一難題而采取的重要舉措。為幫助廣大讀者準確理解和掌握《規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談一下制定《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高檢院組織開展了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活動。專項檢查活動中發現,2005年至2009 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抗訴數卻僅占職務犯罪案件已被判決總數的 2.68%。據此,大家認為,如何有效化解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免刑偏多的難題,是當前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一項緊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務。
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制度主要目的意義在于:一是可以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的體制優勢,通過上一級檢察院的及時介入,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擾和阻力,確保及時發現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判決不公并依法監督糾正,有利于職務犯罪案件刑事審判法律監督由“軟”變“硬”,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二是能夠進一步加大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力度,確保職務犯罪分子量刑適當、罰當其罪,有利于震懾和遏制職務犯罪行為,從而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積極順應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呼聲。三是《規定》的制定緊緊抓住了職務犯罪案件監督不力這一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有利于通過檢察機關工作機制建設,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和水平,促進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科學發展。
問:為何將同步審查的范圍確定為第一審判決?
答:將同步審查的范圍明確為第一審判決,主要有三點考慮:首先,一審裁判和二審裁判在法律效力、監督程序、審查時限等方面都有區別,尤其是在監督程序和時限上,對二審生效裁判的監督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在時限上也無未生效裁判的緊迫性,無需同步審查。其次,上下兩級檢察院經過對第一審判決同步審查后,一般能夠達到排除案外因素干擾的目的,也無再對已生效二審裁判進行同步審查的必要。其次,對于職務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是以判決的形式確定,而一審裁定一般只用于解決程序性的問題,我們把同步審查的對象直接明確為第一審判決,不會出現遺漏。
問:如何確保同步審查的案件質量和工作效率?
答:《規定》第五條確定了上下兩級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進行同步審查時應當重點審查的八個方面的內容,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如何使上下兩級檢察院在同步審查中能夠集中精力、突出重點,重點審查那些檢察機關的指控與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有分歧、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案件上,保證同步審查的案件質量和工作效率。所規定的八個方面內容,一方面是經研究認為容易出現問題的情形,另一方面也是根據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活動的經驗總結出來的情形。具體操作中,上下兩級檢察院應結合本規定的審查重點,把檢察機關起訴書和出庭意見書指控的內容與一審判決進行比對審查,從而判斷一審判決是否正確。
問:《規定》在對上下兩級檢察院實施同步審查程序的要求是否相同?
答:由于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職責不同,因此在同步審查的要求上也應有區別。鑒于下級檢察院和上一級檢察院的公訴部門分別是本規定確定的同步審查主體,《規定》要求,下級檢察院的同步審查,應當按照“三級審查、逐級把關”的規定進行,而對于上一級檢察院同步審查,一般可由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報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對上一級檢察院之所以沒有要求按照“三級審查、逐級把關”的程序,主要考慮上一級檢察院的審查一般不閱卷,在沒有閱卷的情況下,不宜交由檢察長決定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問:同步審查一旦發現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檢察機關如何應對?
答:《規定》主要解決的是檢察機關對錯誤判決不敢監督和不善監督的問題,因此監督的重點應當是那些上下兩級檢察院在同步審查中認為確有錯誤的案件。依照《規定》,下級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提出抗訴后報告上一級檢察院,在此情況下,上一級檢察院的職責是審查抗訴是否正確,根據刑訴法和有關規定,上一級檢察院認為下級檢察院抗訴正確或者部分正確的,出庭支持抗訴或者部分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正確的,依法撤回抗訴。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要及時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為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意見正確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