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金計劃相關人士告訴本報記者,“隨著壹基金的不斷發展,身份和體制上的掣肘已經越來越大。很多企業想要和壹基金開展深層次的公益合作,但因為壹基金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沒有公章,最終沒有實現。”
“為了保證壹基金計劃公益項目更高效的實施”,在中國紅十字會、上海市民政局等多方主管機構的支持和指導下,非公募性質的上海李連杰壹基金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上海壹基金)于2008年10月注冊成立。
“壹基金只是紅十字會下的一個計劃,不是一個法人實體。它沒有權利去招募人員。”壹基金計劃執行主席周惟彥曾經這樣解釋“上海壹基金”成立的原因:“需要一個實體機構去招募人員,并執行壹基金計劃的項目。”
壹基金計劃工作人員向本報記者介紹,作為壹基金計劃的執行機構,上海李連杰壹基金公益基金會嚴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向壹基金計劃管委會進行專項的匯報與結算并接受年度審計。作為執行機構的上海李連杰壹基金公益基金會在2010年通過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審計,也通過了上海民政局的年檢。
善款運行模式的尷尬
王汝鵬告訴本報記者,壹基金賬戶設立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募集的善款,均由總會統一接受,進入壹基金賬戶單獨進行管理。根據合作協議,在充分尊重捐贈人意愿的前提下,由壹基金管委會提出資助計劃和具體的資助項目后,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管委會的決議將資助資金從壹基金賬戶中劃撥非公募性質的上海壹基金具體執行。
該管委會共由5名董事組成,包括李連杰、周惟彥、美國The One Foundation (李連杰在美國成立的基金會)兩名工作人員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派出的兩名工作人員。李連杰擔任主任委員,在資金使用和項目操作上,每一個申請項目的預算,都要由管委會集體討論、簽名通過,才能簽發文件撥款。
在此過程中,壹基金的工作人員不直接接觸募集資金,在上海壹基金成立之前,以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救災捐款過程為例,壹基金計劃管委會對捐款的用途有決策權,但要通過各地省、市、縣的紅十字會系統來使用資金。
“只要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的宗旨和有關規范來開展公益項目,壹基金計劃就不會受到任何限制,因為壹基金計劃本來就是中國紅十字會與李連杰合作發起的一個公益計劃,在運作過程中,接受紅十字會的指導和監管是很正常的。”王汝鵬表示。
轉折發生在上海壹基金成立后,壹基金計劃募集來的資金,不再通過紅十字會系統,壹基金計劃在紅十字會募集到的錢,管委會商議后,把決議提交給中國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按照決議把錢直接撥到上海壹基金,由上海壹基金的執行團隊來運行善款,“壹基金計劃在四川災區的一些資助項目就是通過這樣的方式進行的,頗有點像轉移支付。”
據王汝鵬向本報記者介紹,今年7月,上海市民政局對上述運作模式提出不同意見,認為上海壹基金作為非公募基金會不能接受公募基金會的撥款,建議壹基金計劃募集的善款還是要通過紅十字會系統來運行。
王汝鵬表示,中國紅十字會非常尊重和理解上海市民政局的意見。“一般來說,非公募基金會和公募基金會合作的方式是非公募基金會把錢捐給公募基金會,由公募基金會做項目執行,有點像購買服務。如果公募機構把錢撥給非公募基金會去做執行,會帶來一些不公平。試想,如果非公募基金會都通過公募的平臺募集善款,再轉撥給自己來進行運作和執行,那也就失去了成立非公募基金會的意義了。”
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教授指出,壹基金計劃作為紅十字會下面的專項計劃,通過紅十字會向公眾籌款,由非公募基金會執行并非不可,但善款的使用要受到原來母體職責的限制。
賈西津認為,目前法律并沒有限制非公募基金會接受公募基金會的捐贈,但是這確實對兩種組織的定性帶來了挑戰,如果公募基金會的設立資格是開放的,兩種基金會的性質就會非常容易區分,監管規則也會清晰,但如果合法途徑走不通,就只能迫使人們在法律空隙中變通,上海壹基金的運營模式就是在目前規范下的一種變通形式。她不贊同現行法規對于公募、非公募的區分,“這是一種中國特色的做法,對設立者進行身份區別,而不是依法進行行為規范,不利于公平競爭。”
對于這種混合式運營,壹基金工作人員解釋,壹基金所募善款的使用過程在中國紅十字會、上海民政局達成共識的認可下,由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上海李連杰壹基金公益基金會來執行,主要用于對自然災害的人道主義救助,搭建公益慈善平臺,其中核心的是每年的壹基金典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