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
省高院認為,被告人提供的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并發回北市區法院重審
2007年12月14日,一審宣判的當天,王朝的母親楊惠賢收到北市區公安局三名干警當面交給她的一封舉報信,信中稱,李剛是為幫助朋友,而將王朝投入監獄。
在獄中的王朝也曾對母親說,他在接受審訊時,干警曾暗示過他工程款的問題,但沒有更多的暗示。
3月27日,李剛對記者說,王朝的案子和工程款沒關系。王小龍是一名普通民警,和王朝從來不認識,也沒來往過。“這不是一個人在做這個案子,而是一個專案組在做的這個案子。”
當天,李氏兄弟也在電話中否認與李剛認識。
二審終審后,王朝又連續提起三次申訴,最后一次是2010年初,河北省高院決定提審。
記者獲悉的一份省高院的資料顯示,省高院對此案提出了14個疑點,包括具體案發時間不確定、酒瓶和指紋的證據提取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符合常理、王朝沒有作案時間、警方認定王朝使用過被搶手機,但話單顯示的串碼與被搶手機不同等。
綜上,河北省高院認為,此案可以定案的證據存在許多疑點,其中關鍵的一點是,被告人提供的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
從石家莊到保定,大約為150公里。一位常年跑這條線的鄭姓司機說,正常情況下單程較短時間為1小時15分,這還不包括離開高速,進出市區的時間。
根據公務員郭永軍等人的證詞,王朝一直在石家莊處理交通事故;而根據警方調查認為王朝是早晨8點從石家莊出發,約10點到達保定,作案后,又迅速返回石家莊。
“退一萬步講,即使王朝辦完車損再趕赴保定搶劫,也還是來不及。11點交完鑒定費,一個小時出頭就讓他趕到石家莊,他又不會飛!”楊惠賢說。
此外,高院還指出,提取指紋的酒瓶又發回被害人,難以再次鑒定,因此無法確定100%準確,并排斥一切疑點。
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撤銷原判,發回北市區法院重審。王朝將面臨重新一輪的審判。
“我保證,在這個案子的工作過程中,絕對不存在造假。”李剛說,如今這個案子發回北市區法院重審,將來肯定會非常有意思。
楊惠賢已經自己準備了辯護詞,一旦法院開庭,她將自己站到辯護席上為兒子辯護。
“不幸中的萬幸,是2006年8月11日那天王朝處理車事故了,不然王朝永遠也洗不清了。”楊惠賢說。
來源:新京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