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可就近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后的人民調解協議具備司法裁判的效力,可申請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共13條,自3月30日起施行。
據介紹,2002年,最高法出臺《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合同性質,此前人民調解協議通常被視為一般民間協議。今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開始施行,司法確認程序成為銜接訴訟與非訴訟的重要一環。本司法解釋的出臺是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內容。
根據人民調解法和本司法解釋,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最高法司改辦副主任蔣惠嶺解釋,“共同”的意思是指雙方對調解協議沒有爭議,否則無法進行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后,應當指定一名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書;決定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司法解釋采取就近原則,即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轄,并且不收取當事人費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為了保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同時規定,案外人認為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確認決定。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