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實施以來,我國多個省區市審理判決了涉及危險駕駛罪的案件,9日北京、四川、湖南等省市對首例醉駕者作“醉駕入刑”判決。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9日對郭術東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郭術東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這是“醉駕入刑”后北京市判決的首例危險駕駛罪案件。
9日上午9時30分,郭術東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在北京房山區人民法院大法庭開庭審理,包括許多駕駛員在內的社會各界群眾200多人旁聽此案。由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認罪等符合法律關于案件審理簡易程序的規定,因此房山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經過45分鐘的開庭審理,法官當庭進行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郭術東身為駕駛員,無視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郭術東認罪態度好,無前科劣跡,法院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郭術東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