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自由裁量權究竟應當有多大,依據何標準
媒體和網民對“酒駕入刑”的大討論引發的第二個追問是司法自由裁量權究竟應當有多大,附帶條件的“酒駕入刑”條件應當是什么,會不會讓法律變成橡皮筋,會不會助長以言代法和執法不公。
《新華每日電訊》刊登署名評論認為,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駕入刑與否要視情節、后果而定,那么在現實國情下,所謂情節和后果極可能異化成權力和關系,視情節、后果而定極可能異化成視權力大不大、關系鐵不鐵而定,甚至視執法者的脾氣、性格以及當時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權的、有錢的以及社會名流們很可能成為受益者,不知會滋生多少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醉駕入刑”的公正性將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義,公正性喪失顯然比耗費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嚴重得多。
《京華時報》刊載高銘暄(我國著名刑法專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的觀點認為,在參與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討論中,是否將醉酒駕駛列為刑事犯罪有很多爭議。反對者認為打擊面過大,喝酒的人因為一次醉駕就獲刑太過嚴苛;而支持者則認為醉酒駕駛有一定的危險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亂和傷害。最終,立法者更多地采納了后者的意見,且對危險駕駛罪沒有規定其他附加條件。高銘暄認為什么情況下屬于“情節輕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來判定情節嚴重還是輕微,其裁量權也顯太大。如果醉駕入罪不以酒精量為唯一的判定標準,應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釋。
《法制日報》則發表了題為《消弭醉駕入刑執法爭議亟需細化法律》的文章,也指出對于目前對醉駕入刑的爭議,法律界人士呼吁進一步細化關于醉駕入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