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
(來源:民政部網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為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工作,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結合各地的實踐經驗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深刻認識規范城鄉低保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重要意義
低保標準是城鄉低保制度的關鍵環節,是界定低保范圍、核定低保對象、確定補助水平以及安排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近年來,各地按照《條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學制定和調整低保標準方面不斷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從全國情況看,城鄉低保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工作還存在一些需要規范的問題。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論證和科學測算,簡單參照扶貧標準或全國平均低保標準來制定和調整低保標準,難以真實反映當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導致保障面過寬而影響了低保對象勞動就業的積極性;還有一些地方沒有及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適時調整低保標準,影響了低保制度實施效果和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為確保城鄉低保制度平穩運行,真正發揮好最后一道社會安全網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規范城鄉低保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作為當前健全完善城鄉低保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二、準確把握城鄉低保標準制定和調整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進一步規范城鄉低保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關于“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顯增加”和“實現城鄉社會救助全覆蓋”的總體要求,以《條例》和《通知》為根本依據,以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為核心目標,不斷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制定和調整的科學化、精細化和規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則。進一步規范城鄉低保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必須結合當地社會救助事業發展實際,不斷完善和創新機制。要堅持科學性原則,以維持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費品支出數據為基礎,科學測算,充分論證;堅持合理性原則,統籌考慮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使城鄉低保標準與失業保險、最低工資、扶貧開發等政策標準合理銜接;堅持動態性原則,建立和完善城鄉低保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并隨著當地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調整城鄉低保標準;堅持規范性原則,制定和調整城鄉低保標準要嚴格遵循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規范,確保公開、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