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明確,診斷機構在法定情形下應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修正案草案一方面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資料,并對用人單位隱瞞、損毀與職業病診斷相關資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資料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規定,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此外,為完善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修正案草案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要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協會規范、職工群眾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為進一步發揮工會組織作用,修正案草案規定了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等。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