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車船稅的要素設計客觀上發揮著收入調節和節能減排作用
對于任何一個稅種而言,無論其要素設計者的主觀意圖如何,其總會對經濟和社會產生或“正”或“負”的影響——稅收的完全“中性”只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因此,在稅收要素的選擇中,需要將其負面影響降到最低,而盡可能發揮其正面影響。在此次的車船稅草案中,計稅依據的選擇也遵循了這一原則。
一則,作為財產稅,車船稅在一定程度起著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車船作為財產的社會性質,在許多國家,車船稅往往(與不動產稅、遺產稅等財產稅一起)發揮著收入分配調節的作用。在我國,雖然近些年來小汽車的絕對數量不斷增多,但總體來看,在貧富差距客觀存在的今天,多數居民尤其是人數眾多的農民仍然無力購買小汽車,在他們眼里,小汽車仍然是大額財產,是財富的象征。與買不起車的人相比,這些擁有車的居民顯然是掌握較多財富的人。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征收車船稅對車船施以不同的稅額(率)也不失為一個促進社會公平的辦法。尤其在當今民眾對于財產收入分配調節的呼聲日益高漲的情況下,通過征收幅度差額的車船稅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政府調節財產收入的意圖,對于促進社會的公平與穩定也有益處。
二則,車船稅草案以“排量”作為小汽車的計稅依據,也體現了車船稅的政策作用。在車船稅立法時,經過反復比較,最終選擇排量作為計稅依據,這不僅有利于排除車船使用帶來的外部性,起到促進節能減排的作用,而且由于小汽車排量與其價值的正相關性,其還能發揮一定的收入調節作用——依據排量設計不同稅額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削高”的作用。
總的來看,無論是調節收入分配,還是促進節能減排,車船稅草案的這些作用都是正向的、積極的。
(三)調節收入分配和促進節能減排僅僅是車船稅的派生功能
盡管此次草案的要素設計客觀上起著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節能減排的作用,但是這些作用只是派生的、次要的影響,其主旨仍然是為地方政府組織固定財政收入。
從調節收入分配來看,由于車船遠不能代表居民的全部財富,因而其作用非常有限。而從節能減排角度看,車船稅也只起著輔助性作用。由此可見,盡管車船稅客觀上發揮著調節財產水平、節能減排等作用,但是,這些作用都具有明顯的局限性,是派生的、從屬的影響,此次草案的主旨仍在于組織地方財政收入,在組織財政收入的過程中對經濟發生影響并不是稅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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