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地下空間
要推行“有償使用”機制
島內地面上的空間越來越少了,如何利用好地底下的空間,隨著軌道交通工程的日益臨近,類似話題備受關注。
對此,該《草案》的第43條專門對“軌道交通規劃實施”予以明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保障軌道交通沿線及站點用地控制和綜合開發利用。沿線相關地塊開發建設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如何使用地下空間,《草案》第45條表示: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明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地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管線進行產權登記,推行地下空間有償使用機制。同時,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的項目,必須符合地下空間規劃,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
關鍵詞:儲備用地
可租賃但最多不超過4年
不管是島內還是島外,還有一些空地。其中,不少是政府的儲備用地。在“寸土寸金”的背景下,如何盤活這類土地的價值?
《草案》表示,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將儲備土地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通過租賃方式加以利用。
對于可租多久,《草案》明確,儲備土地的租賃期限不超過兩年,期滿可申請延期一次,延期不超過兩年。也就是說,租賃期限最多不超過4年。
而對于城市中的臨時建筑,《草案》指出,除市政交通工程設施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兩年;確需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不得超過兩年。臨時建筑物不得超過兩層,高度不得超過十米,并設置明顯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