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接著,何平、賈樟柯等多名中國電影導演協會成員在微博各自曬清單,清單顯示,西班牙著作人和音樂人協會根據《西班牙知識產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及2010年3月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與其簽署的《著作權委托管理協議》,收取并轉付給相關導演和編劇著作權使用費。
微博被導演們廣泛轉發,而張楊那句“我們的著作權法里,導演居然不被認定為電影的作者,真是荒誕”不脛而走,引起導演界強烈的不滿。
中國電影導演協會秘書長何平進而呼吁:“在新的著作權法修改中,導演協會堅持要將‘導演是影片的作者’明確寫入條文中。在國際上是被普遍承認的事實,在我國也是被普遍認知的,導演群體要保護自己權利。”
在導演協會的積極努力下,便有了當晚提交的那份修正提案。
一篇博文引發的求教
正當導演們一面為“維權”奔走呼號,一面與編劇爭論不休之際,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偉君于5月發表的博文《德國著作權法:電影作品上的著作權的行使》被廣泛轉發。文章認為,導演屬于電影作品的合作作者;編劇并不是電影作品的合作作者,而是被使用的原作品的作者。
導演們在微博上紛紛提出要向他請教。他在“有點搞明白編劇們和導演們在爭什么了”以后,提出“調停”。他認為,導演和編劇的利益是沒有沖突的。導演只是電影作品中的一個作者,可以對電影作品主張權利;但是編劇既對劇本享有權利,也對依據該劇本拍成的電影作品享有權利。導演和編劇應該一起向制片者和電影傳播者爭權益。
無論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還是國家版權局于3月和7月分別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和第二稿,都有“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的規定,導演一直被作為電影作品的一個作者被確定下來。
同時,他還提出,在電影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上,中國法和德國法的區別在于,中國法是“法定轉讓”,即直接由制片人享有著作權;而德國法是允許電影創作者與制片者“約定”歸屬,如果沒有約定才視為制片者“獨家”享有著作權。
他強調,修改草案第一稿第十六條曾經參考了德國法的規定,提出:“如當事人無相反書面約定,視聽作品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但到了第二稿,“如當事人無相反書面約定”被拿去,繼續維持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這一點才是導演們真正應該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