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1年12月以來,江蘇贛榆縣柘汪鎮響石村的500多戶失地農戶,再也沒有拿到國家的糧食直補。4月2日,記者調查發現,響石村的2000多畝土地早在2007年前就被征用,但當地政府沒有一次性將征地補償款和安置費發放到失地農民手中,而是采取每年每畝1000元的形式發放給村民。對于這種“嚴重違規”行為,鎮長顧少波說:“像我這樣的共產黨員,為的是大家的利益,有時需要有勇氣去違反點規定。”(4月8日,《人民日報》)
村民失掉土地,得到征地補償款和安置費本應是順理成章、堂堂正正的事。可是,柘汪鎮政府卻非要“越俎代庖”橫插進一杠子,替失地村民“保管”征地款,還美其名曰“保障村民的利益”。用顧鎮長的話說“像我這樣的共產黨員,為的是大家的利益,有時需要有勇氣去違反點規定”。
果真如此嗎?筆者真想不出,老百姓什么樣的利益需要和法律相悖才能得到維護,以至于讓作為鎮長的顧少波不得不公然的違規。如就拆遷款一事來看,老百姓的利益和法律是相當的一致,反而倒是拆遷費“代管方”柘汪鎮政府的行為十分可疑。仔細分析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似乎只能看到鎮政府與民爭利的影子,卻絲毫未見顧鎮長口中那種為“保護百姓利益”而公然違規的“豪氣”。
村民的補償款和安置費數額究竟在哪,用到了什么用途,顧鎮長一直沒有明確的答案。只是說出,錢沒有存入縣人社局作為專款用作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而是納入了鎮財政的收入中,由財政統一支出。村民的失地補償怎么搖身一變成了財政收入?最合理的解釋是,補償款成了財政收入后,柘汪鎮的領導們就可以合理的進行支配了。很明顯,柘汪鎮的嚴重違規行為,老百姓根本不是受益者。再說,每年返回村民1000元,村民要等幾十年才能領取所有的補償款。這幾十年里,物價上漲的因素怎么算,這筆巨額財產每年產生的收益又該如何分配呢?這些很現實的問題,都不見柘汪鎮有著明確的規劃。
國家《物權法》有明確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作為失地農民,村民有權利支配自己的地補償款和安置費,任何人也不得干涉,哪怕是被揮霍一空。
所以,這錢該怎么花要由“主人”來定奪,如果,一旦村民同意統一管理,也必須要有一個“透明”的管理流程。否則,這筆錢無論在誰手上都難逃被“坐吃山空”的命運,只是被誰“吃掉”而已。(禺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