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還不夠。”李鉞鋒委員指出,為保障和關心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權益,減少涉法上訪案件,全力維護社會穩定,我國應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他提出4點建議:
一是加快立法進程,制定出臺“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條例”,切實將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法律化、制度化。
二是設立救助工作機構,認真履行法律程序。在現有社會救助體系中單獨設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機構,負責刑事被害人救助資金管理和發放工作。
三是嚴格設定救助范圍,切實落實權益保障。救助對象只限于被告人無賠償能力、被害人目前生活陷入極度困難是由犯罪行為直接導致,且被害人既無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獲得賠償或完全賠償,又無法通過民事救濟、捐助、保險、追訴等途徑獲得賠償,基本生活遭受很大影響而亟須接受救助的。
四是建立救助專項資金,強化資金監督管理。救助資金來源可以來自政府財政預算,也可以來自社會援助。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