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節選)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收寄郵件和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
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對信件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當當場驗視內件。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條郵政企業發現郵件內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進出境郵件中夾帶國家禁止進出境或者限制進出境的物品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件寄遞含有下列內容的物品: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宣揚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穢、賭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