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圖片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元旦結束,接著要連上8天班,令上班族頗感壓力。如何舒緩壓力,度過漫長的8個工作日?有網友笑稱:唯有期盼年終獎。
的確,歲末年初,年終獎無疑是上班族最大的期盼。然而,離職跳槽的人還能領到年終獎嗎?休產假能領到多少年終獎?年終獎該怎么發才能避免縮水?今天中新網生活頻道就和大家一起來說說年終獎那些事。
辭職也可以拿年終獎
臨近歲末,年終獎不僅成為廣大工薪階層關注的焦點,同時也成為上班族們跳槽的一個“絆腳石”。許多想換工作的上班族,大多因為擔心提前辭職無法拿到年終獎,而錯失良機。究竟提前離職不能領取年終獎,是否合法?員工真的對此無可奈何嗎?
據工人日報12月29日報道,雖然我國法律對年終獎沒有具體規定,但是,這絕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在年終獎金上可以隨意行事,愿意不發給誰就不發給誰。只要用人單位不發年終獎的行為違背了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勞動者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
據報道,張先生便遇到這樣的情況。張先生2011年5月份辭職6月份離開公司,2012年2月得知公司發放了2011年的年終獎,便找到公司,要求領取2011年1月至6月的年終獎,公司予以拒絕。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共計10000元以及25%經濟補償金2500元。
后法院查明,根據該公司和張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張先生年度獎金為部門年度回款總額的0.3%。且該公司已向張先生發放2010年的年終獎金,法院確認了該公司存在年終獎金制度。《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明確: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獎金。公司拖欠張先生的年終獎金,應當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支付張先生獎金和經濟補償金12500元。
可見,是否發放年終獎,屬于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里有員工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金。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想保護自己的“年終獎”,就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并對年終獎進行細致約定。此后,一旦與用人單位因年終獎發生爭議,約定將是勞動者勝訴的“法寶”。
休產假年終獎不能少
眾所周知,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只能領取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等均無,那么年終獎根據考勤天數進行計算,是否合理呢?
據工人日報12月29日報道,2011年10月,因為臨近產期,在一家公司工作的趙小姐向單位請了3個月產假,回家待產。2012年2月,回公司上班的趙小姐被告之,她因為休產假,單位在春節前結算年終獎只算她2011年出勤9個月,所以她只能得到10000元而非原本的15000元。趙小姐找到了公司領導想問個清楚,對方解釋說:“根據公司的制度規定,年終獎應當按照職工實際出勤情況定。”趙小姐將公司告到法院,索要5000元年終獎。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經過法院調解,趙小姐所在的公司同意支付給趙小姐5000元年終獎金。
據了解,勞動者在休產假、探親假等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不得扣除。雖然年終獎的計算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的,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