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表示,《征求意見稿》不僅將中介服務資質的審批權下放到各省,以便規范機構跨地區經營的無序狀態,還全面梳理了實踐中存在的違法違規情形,并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的責任與處罰辦法,是國家對留學中介行業管理的進一步規范。
與此同時,一些留學中介機構也行動起來。2012年11月,100多位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代表匯聚北京,共同簽署了《全國自費出國留學服務機構誠信公約》,公開向全社會承諾:誠信經營、誠信服務。“希望以誠信贏得市場,贏得國內外對于留學服務行業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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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提醒出國留學人員,出國留學一定要選擇質量可靠的學校。通過中介機構辦理留學時,應查驗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資格認定書”以及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允許其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業務的“營業執照”,并核對其核心資質情況。
同時,要通過正規渠道了解擬留學院校的資質情況,應查看駐外使領館對該院校的認證文件,了解中介服務機構是否與該院校簽署了合作意向書或協議,以及該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是否報經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簽署出國留學服務合同時,除了要將涉及雙方利益的核心內容寫入合同外,還應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學中介機構名稱是否與其“資格認定書”上的名稱相符;繳付有關費用時,應索要有效發票或蓋有企業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