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23日宣判一宗大額"洗黑錢"案。被告羅姓內地男青年在港"洗黑錢"高達131億港元,被判罪成,獲刑10年半。
根據案情,這名22歲的羅姓男子在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期間,受人指使持雙程證來港成立一家發展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和個人名義在集友銀行開戶,合共存取錢8300多次,涉及金額為131億港元。
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表示,這是她歷來審理最高金額的"洗黑錢"案件。香港涉及"洗黑錢"的個案和金額均呈上升趨勢,當局應該研究是否提高刑罰。
根據香港法例,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包括金錢)是犯罪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便干犯清洗黑錢罪行。"洗黑錢"屬于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500萬港元罰款。(記者 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