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4月3日電(記者 張少虎)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對《解釋》關于"多次盜竊"、"入戶盜竊"等行為的界定進行了說明。
孫軍工說,《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規定為盜竊犯罪的定罪標準?!督忉尅吩诔浞诸I會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結合審判實踐情況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有關方面意見,從準確適用法律的角度,對這三類行為進行了界定。
《解釋》第三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不要求必須盜竊貼身攜帶的財物才構成犯罪。對于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孫軍工表示,《解釋》將“攜帶兇器盜竊”界定為“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
對于“多次盜竊”,《98年解釋》將其明確為“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情況,將其調整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加大了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