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支付價款的一倍。有的部門和律師提出,此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數額過低,建議將最低賠償金額定為雙倍賠償,不確定賠償上限,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對于價值小的商品,即使消費者雙倍索賠成功,賠償額也有限,客觀上助長了經營者的制假售假行為,建議規定最低賠償金制度。
草案將懲罰性賠償金額規定為消費者支付價款的兩倍,同時新增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草案針對消費者權益頻遭侵害以及維權難的現狀,明確了經營者召回缺陷商品的義務和舉證責任,同時強化了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責任。
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一項有效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的措施,《侵權責任法》和《食品安全法》有明確規定,藥品、醫療器械、汽車、兒童玩具等產品也建立了這一制度,建議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確立這一制度。
賦予網購消費者七天冷靜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的近20年,中國消費方式發生巨大變化,20年前,很少有人會想到在家里點點鼠標就可以輕輕松松地完成一次購物。然而,全新消費方式在帶給人們便利的同時,也存在很多隱患。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提供的數據,2012年,以互聯網購物為代表的非現場購物的申訴量增長明顯,增幅為64.64%。
對此,草案新增規定,規范網絡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
在保護網購消費者選擇權方面,草案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針對網購商品七日內退貨的規定,有專家介紹,七天在業內叫冷靜期或反悔期,賦予消費者后悔權符合國際立法慣例。
在保護消費者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方面,草案規定當網絡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臺時,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有專家認為,這一規定加大了網絡交易平臺商的責任,保障了網絡消費者的權益,是“重大突破”。
消費者協會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介紹,目前,全國共有縣級以上消費者協會3279個,縣以下還設有消費者協會分會和消費者協會聯絡站等37萬個左右。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草案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消費者協會的職能:一是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合理消費,二是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三是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報北京4月23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