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3年判決食品安全相關犯罪2088人]
[兩高司法解釋分析:明星代言問題食品不擔責]"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記者就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熱點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副庭長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
犯罪方式不斷翻新手段更趨隱蔽
問:當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現哪些新特點?
答: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斷翻新、手段更趨隱蔽,使得這種犯罪案件性質認定難度越來越大,以前是在食品中摻入一些有毒有害物質,現在發展到了采取技術手段,從有毒有害物質中提取出一些能夠蒙混過關的物質,企圖規避監管部門的檢測。再有就是通過互聯網、快遞等方式進入流通領域,逃避監管。比如食品添加劑的濫用,現在不僅僅出現在食品加工環節,食品和農產品的生產、流通、貯存等各個環節都可能發生問題。
同時這種犯罪的團伙性、鏈條性特征明顯,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識不斷增強。與其他犯罪相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較高,犯罪分子往往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團伙,成員之間分工負責、責任明確,生產、運輸、貯存、銷售等各個環節互相配合又相對獨立,跨地區作案明顯增多,而且在犯罪活動過程中很少留下證據,給追查源頭犯罪設置了重重障礙。我們必須加大各個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協作力度,嚴密編織保護公眾餐桌安全的刑事法網,共同形成打擊犯罪的合力。
虛假廣告宣傳可定罪處罰
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如何從嚴懲處?
答: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僅要嚴厲懲治實行行為,還要依法懲治犯罪的各種幫助行為,掃除滋生犯罪的環境條件,做到除惡務盡。司法解釋首次明確,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同時,鑒于各種虛假廣告對于不符合安全標準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濫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司法解釋也首次明確規定,即便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