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河北省企業權益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在河北會堂省政府新聞發布廳舉辦。
據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王昌介紹,《規定》共5章38條,將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實施。《規定》的頒布實施旨在切實優化企業發展環境、減輕企業負擔。
記者了解到,此《規定》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亮點:
一是明確了企業權益保障責任主體。河北省政府賦予了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協調企業權益保護工作的職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企業權益保護工作的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權益保護工作。發展和改革、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企業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二是強調了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依照法的明文規定行政;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對合法性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行政機關不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實施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行為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這些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涉企行政行為時,所采取的對企業的不利措施和手段必須是最輕微的,不到萬不得已時,不得采取激烈手段。
三是設立了行政機關涉企行為的約束性和禁止性條款。《規定》對涉企收費、檢查、強制措施等易產生企業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約束性規定。針對企業反映最多、最強烈的損害企業權益的具體行為,《規定》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認證和表彰等活動并收取費用,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刊登廣告、接受有償新聞、征訂出版物,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提供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贊助,參加商業保險,不得要求企業接受指定培訓、指定服務或者購買指定產品等。
四是對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的涉企行為作了規定,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資格資質認定、年審、年檢或者定期檢驗、委托檢驗時,不得通過社會組織或者其他中介服務機構,要求企業接受指定培訓、指定服務或者購買指定產品。針對個別新聞媒體工作人員由于職業道德缺失或經濟利益驅動,進行不實報道和虛假報道,損害企業權益的行為,《規定》提出:“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對損害企業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對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報道和傳播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不得夸大事實或者進行虛假報道,損害企業的權益。”
五是設立了對企業救濟服務專章。為促進企業發展,在更高層面上維護和實現企業權益,《規定》第三章就政府信息公開、勞動關系三方協調、國際貿易救助、維護市場秩序、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哄搶盜竊企業財物等違法行為、涉企案件的舉報查處、聘請企業監督員、舉報投訴制度等方面具體內容作了救濟服務的規定。
六是嚴格法律責任,提高了《規定》的剛性和可操作性。《規定》設立了法律責任專章,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害企業權益的行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護企業權益職責的行為、對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投訴人、舉報人或者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記者 鄭金冉 張余)
實習編輯:許繼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