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起賣地集資建房
高尚手里有一塊地,他父親做生意的朋友欠款,想以土地抵押,但在土地局咨詢時得知,該地不能抵押,只能轉讓。因為沒有錢,高尚請朋友劉家保出資辦理轉讓手續并掛在其名下。這宗S1101地塊面積17238.01平方米,位于淮北市相山區相山路東淮坊路南。
淮北市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書也認定,2003年1月3日劉家保獲得該宗地的土地使用證,而實際出資轉讓該宗土地都是雷河選煤有限公司宮超(劉家保是其職工),具體經辦人是高尚,也就是說該宗土地實際擁有者是宮超與高尚,劉家保只是掛名。
2003年下半年,當時市容局知道了高尚的這塊地,跟高尚商量要買地,給職工建集資房。
高尚答應賣地,并于當年11月6日與劉家保在相山區公證處辦理《授權委托書》,由劉家保委托高尚全權代表其辦理這塊地“權屬轉讓、結算及相關事宜或聯合開發、結算相關事宜”。
之后,高尚引進一家開發公司參與建房。2004年1月8日,他與淮北市圖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圖南公司”)簽訂《聯合開發協議書》。協議書中指出擬建面積約4萬平方米;投資方式明確高尚投入土地,圖南公司投入開設建設所需全部資金。高尚作為土地所有方的約定分成比例為30%,折合人民幣840萬元。
一個月后,市容局與圖南公司簽訂《住房購銷協議書》,購房價包括土建安裝成本、土地費用、實交稅費及利潤四項,市容局支付500萬元作為訂金。其中一條明確“甲乙雙方設立共同賬戶,資金調配由甲乙雙方共同管理”。
市容局黨委會決定由副局長兼環衛處處長李安祥負責集資建房的具體事務,并抽調了包括高尚在內的4人在環衛處成立基建辦公室,其中高尚為具體負責人。
環衛處工人共148戶集資,每戶交給環衛處工會3萬元,共計444萬元,設有專戶。集資專戶有兩枚專門印章,“環衛處工會行政章”和“李安祥”私章。此外,有一名關系戶也交了3萬元,由高尚代收。
在此案中,高尚所遭起訴的挪用資金罪名與職務侵占罪名即集中在他對447萬元集資款的處置上。
其中主要包括幾筆費用流轉:
2004年3月26日,李安祥簽批支付高尚土地款50萬元。高尚將50萬元匯入寇灣村6組賬戶。
4月29日,環衛處工會轉款360萬元到市容局和圖南公司共管賬戶,隨后圖南公司轉付高尚220萬元作為土地款。5月26日,圖南公司又轉給高尚110萬元作為土地款。12月8日,環衛處工會書面通知圖南公司將360萬元全部轉給高尚。一周后,圖南公司轉給高尚51700元。
高尚從所得款項中支付了宮超200萬元買地款,寇灣村20萬元土地款,寇灣村村委會一委員4.9萬元,以及圖南公司50萬元聯合開發預計利潤款。除此之外的約86萬元存入其姐高萍賬戶。
按正常程序,集資房可以動工了,但房子一直沒有動工。高尚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在此期間,市容局黨委領導商量讓高尚找朋友賣一部分房子,一部分款退錢,一部分還地錢。
2005年4月19日,市容局(甲方)與一名姓名為黎輝的人士(乙方)簽訂《購房轉讓協議》,稱“經市容局集體購房職工同意,甲方將原集體購房有償轉讓給乙方”。其中規定,900萬元的總房款,“乙方按500元/m2預付,計總預付款人民幣伍佰萬元,簽訂本協議時乙方首付貳佰萬元,余款叁佰萬一月內付給甲方,剩余房款肆佰萬元售房時逐步付清,剩余房款付給高尚作為地款。”
此時,環衛處的工人們聽說集資房出問題,找到領導想退錢。據市容局的一位領導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當時職工鬧得很兇”。市容局黨委最后找到高尚,要求高尚退回集資款。高尚則認為錢大多數都用來買地了,沒辦法退,可以等房子建好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