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鄭州訊(記者王向前)12月17日上午,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死刑保證書”案件當事人李懷亮,做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共計98.08227萬元。
2001年,河南葉縣灣李村村民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批捕,后被判刑15年。此案三次歷經發回重審期間,死者家屬多次上訪,為平息事態,2004年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死者家屬約定盡量判李懷亮死刑。媒體曝光后,此案被稱為“死刑保證書案”。
今年4月25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判決宣告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判決宣告后,李懷亮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共計380.1247萬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房屋修理費、異地生活安置費、家人12年的奔波費等十四項賠償、補償請求。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后被判處死刑、死緩,后宣告無罪,實際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國家賠償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182.35元,賠償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78.08227萬元。根據李懷亮被羈押時間、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響、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對李懷亮提出的其他請求,因不屬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
對此賠償金,李懷亮的代理人王永杰律師表示數額偏低,尤其是低于近期浙江等一批冤案的賠償標準,因此不排除對該賠償決定提起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