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公司應承擔運輸合同違約責任
本報訊(記者張蕾)先后奸殺兩名女乘客的“的哥”陳云一審被判處死刑后,其中一名被害女子的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陳云所在的北京萬方出租汽車公司。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萬方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故判決該公司賠償死者父母共計77萬余元。
2012年10月2日,湖南來京工作的桑小姐在一次打車回家的路上,被出租司機陳云奸殺,尸體還被肢解并掩埋。
根據刑事判決,桑小姐于當日凌晨4點在工體北門外上了北京萬方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司機陳云的出租車。在運營途中,陳云與桑小姐發生口角,即用隨身攜帶的電棍對桑進行威脅,并用手銬將桑雙手反銬,后駕車將桑帶至其密云租住地。最終陳云將桑小姐強奸并殺害。
桑父桑母認為,由于兇手是萬方出租汽車公司的司機,桑小姐上車后即與該公司形成了出租車運輸合同關系,公司應對桑小姐的死亡承擔違約責任,遂要求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近106萬元。
開庭時,萬方出租汽車公司認為,有關兇手的刑事判決尚未生效,且其犯罪行為本身與運輸合同無關,不屬于職務行為,因此不同意賠償。
朝陽法院審理后認為,承運人應當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若運輸過程中旅客出現傷亡,承運人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由于被告的司機在運營過程中搭載了桑小姐,被告與桑小姐之間即形成了運輸合同。司機陳云在運輸過程中未能按照旅客的要求將桑小姐平安送至指定目的地,且以故意方式剝奪旅客生命,被告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對受害者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桑父桑母提交的相關證據,對其合理損失、支出核算后予以確定,判決萬方出租汽車公司賠償桑父桑母死亡賠償金72萬余元、喪葬費3萬余元、交通費8000元、住宿費2500元,共計77萬余元。
上午宣判后,雙方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案件回放
“的哥”奸殺兩女
一審被判死刑
現年31歲的陳云是密云人,高中文化,曾是北京萬方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司機,已婚并有一個女兒。
法院查明,2011年11月7日凌晨2時許,陳云駕駛出租車在朝陽區朝外大街錢柜KTV門前拉上32歲女子于某。在運營途中因故與于某發生口角,遂用繩索將于某捆綁。后陳云駕車來到密云縣一處小樹林內,用繩索勒于某頸部,致于某死亡,并竊得蘋果iPhone4手機1部,價值3000元。
2012年10月2日凌晨4時許,陳云在朝陽區工體北門外載送22歲女子桑某,后在密云縣其租住地內將其殺害,并將尸體肢解。
今年7月,陳云被市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死刑。目前陳云刑案正在二審階段。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