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時,不斷總結立法經驗,對新時期立法規律的認識進一步深化。強調在立法工作中始終注意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以憲法為依據,以國家的整體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立法要嚴格按照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立足于維護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立法要合理劃分國家機構的權限,規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立法要正確處理人民群眾依法行使權利和國家機關依法管理的關系,防止不適當地擴大部門的權力和利益、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立法要努力體現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國家的整體利益,妥善處理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二是,堅持立法同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相結合。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認真總結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經驗,把實踐證明是正確的經驗用法律肯定下來,鞏固改革開放的成果;對一些應興應革的重大事項,盡可能做出法律規范,力求用法律引導、推進和保障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健康發展。三是,立足于中國國情,認真研究和借鑒國外立法的有益經驗。在制定法律特別是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時,注意研究借鑒國外經驗,對其中反映市場經濟規律性、共同性的內容,以及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國際法規范和慣例,大膽地吸收和借鑒。四是,加強立法工作的計劃性和主動性。堅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五年立法規劃,把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立法項目列為主要內容,同時兼顧其他方面的法律,使立法工作有明確的目標;同時根據需要和可能,制定年度審議法律草案的安排意見,努力做到突出重點,急需的先立,并采取切實措施保證規劃計劃的落實。五是,立法工作充分走群眾路線,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起草法律實行立法工作者和專家、學者及其他實際工作者相結合,或者委托研究機構和專家起草;審議法律草案要廣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門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廣采博納,集思廣益,力求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實際,切實可行。在這個階段,經過各方面的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框架已經形成。
第四階段,初步形成階段。時間是從黨的十五大召開到黨的十六大召開前后。特點是,緊緊圍繞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實現立法工作總目標,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對憲法作了第三次重要修改;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行總體研究,提出落實立法工作總目標的任務和措施;制定立法法,使立法制度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健全。經過努力,初步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和各項社會事業的全面發展,我們黨如何更好地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動社會全面進步和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已經成為一項重要課題擺在全黨和中央的日程上來。適應這個新形勢新要求,黨的十五大鄭重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奮斗目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是對鄧小平民主法制建設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對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具有重要而深遠意義。加強立法,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礎。為此,黨的十五提出了新的立法工作目標:“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根據黨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目標和任務,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把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落實立法工作總目標作為首要任務,組織力量對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行系統研究,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弄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和主要特征,明確建設這個法律體系的主要任務和落實措施,以更加積極主動地做好法律體系的建設工作;制定了科學的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強調重視制定市場經濟法律同時,也重視其他部門法律的制定,強調把修改法律放在與制定法律同等重要位置。在立法中,堅持把立法與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立法工作自身的規律,既著眼于法律的現實可行性,又注意法律的前瞻性,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上邁出堅實步伐。
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對憲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這次修改憲法以黨的十五大報告為依據,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總結我國改革和建設的新經驗,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指導原則和方針政策寫入憲法:增加“鄧小平理論”的內容,確立了鄧小平理論在國家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憲法,對于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不斷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意義重大;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有利于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堅持和完善上述制度,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證了這一經營制度的長期穩定、不斷完善和農村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進一步明確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除修改憲法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制定了一大批法律。一是,在經濟建設方面,為適應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了合同法、證券法、招標投標法、信托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修改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海關法、產品質量法、會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為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為促進農村和農業的發展,維護農村的穩定,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農業法等。二是,在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為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修改了民族區域自治法;為進一步擴大和保障了農村基層民主,修改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健全對行政行為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制定了行政復議法、政府采購法等;根據歷年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總結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在監督工作方面的實踐經驗,起草了監督法草案,就人大開展監督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聽取工作報告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為依法保障監督工作的開展,在監督法尚不具備出臺條件的情況下,采取“先零售后批發”的方式,及時制定了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和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并對司法審判和檢察工作的監督進行了深入研究。三是,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建設方面,制定或者修改了高等教育法、國防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科學技術普及法、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文物保護法等一批法律,推動了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促進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四是,在社會事業方面,在總結各地多年實踐和實施地方性法規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把這一基本國策上升為法律,這對于有效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具有重要意義;修改了工會法,進一步肯定了工人階級在我國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對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還制定了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五是,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為適應保護資源和環境的需要,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水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草原法等,加上以往制定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法律,我國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基本完備。六是,為了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對刑法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通過了一批刑法修正案和刑法解釋,為嚴厲打擊邪教活動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懲處國家工作人員犯罪,以及破壞外匯、期貨、財務會計管理等新的經濟犯罪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經濟建設的正常秩序,保持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注意做好刑法解釋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先后通過了一批對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為及時打擊有關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七是,在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方面,根據海事活動的特點,制定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還制定了引渡法,為懲治犯罪的國際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這個階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審議了124件法律、法律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其中,審議通過113件。
為了切實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更好地保證立法工作總目標的實現,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斷總結立法工作經驗,健全立法制度,創新工作機制,相關工作取得新進展。一是,總結我國立法工作的實踐,結合新時期立法工作的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立法制度,如改革和完善了法律案的審議制度,明確對法律草案的審議由一般實行兩審制改為一般實行三審制;又如就法律草案中涉及的專業性較強的問題,采取論證會的形式聽取意見等。二是,制定了立法法,把被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則、立法體制、立法程序、立法解釋、法律適用和備案制度等系統化、法律化,對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有重要意義。三是,適應新時期新任務的要求,積極探索創新立法工作機制:分組審議由原來的四個組調整為相對固定的六個組,以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充分地發表審議意見;對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爭議較大的法律草案,采用聯組會議的方式進行審議;改革了分組審議的記錄方式等。通過采取這些措施,擴大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議案的民主,推動了常委會審議水平的提高。經過努力,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法律部門已經齊全,每個法律部門中主要的法律已經基本制定出來,加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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