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應:
開除員工未經公司授意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涉事的柳州某公司,該公司總經理唐女士就網友“Saddy”發的網帖做了回應,稱“其中有不少誤會”。
唐表示,由于公司于去年10月才正式成立,各項設備采購仍未完善,入冬以來,大部分員工都開著類似“鳥籠”的取暖器,由于公司電路無法承受10多臺大功率取暖器同時運行,常常造成短路停電等意外狀況,為保障公司正常用電和員工安全,公司于是發出公告禁止員工使用“鳥籠”等取暖設備,并表示將統一安裝空調等取暖設備。
對于“Saddy”所說的“想用熱水袋就被開除”的說法,唐表示,公司絕對無此規定,其離職登記表上的相關內容都為人事助理所寫,并沒有公司領導簽章及蓋有公司公章。
唐說,據其事后了解,事發當天,“Saddy”說因特殊生理狀況要求用取暖設備,但是人事助理以公司規定為由拒絕,隨后雙方發生爭吵,人事助理隨口說了一句“想要取暖你就辭職”,最后,雙方在意氣用事的情況下才簽署了此離職協議,公司并未授意與認可。
“因為當時‘Saddy’離職行為并未向公司主要領導匯報,也沒有公司領導簽章和加蓋公司印章,所以這個合同并未生效,公司也并未認可。”唐表示,事發后,公司領導已積極和“Saddy”溝通,并賠禮道歉,并希望其回來上班,但是“Saddy”以不想見到吳某和羅某為由拒絕。
而就網帖所述的公司不與員工簽合同,不為員工購買社保等“指控”。唐表示:因為公司才正式成立不久,這些手續都一步步正在完善當中。
唐表示,“Saddy”的遭遇表示,他們公司在管理方面沒有做到位,以后將會逐步完善。目前,該公司已經對人事助理吳某和羅某進行了批評教育。
律師表示:
如此“開除”不合法規
對于“想使用熱水袋竟然被公司開除”一事,廣西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發表示,除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以‘想使用熱水袋’為由辭退員工既不合法,也不合規”。
另外,李發表示:“由于網友‘Saddy’與公司人事助理簽訂的離職登記表上,只有人事主管領導簽字,并未經過公司領導授意,也未蓋有公司公章,從法律上講,兩者之間并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依然存在。他們簽訂的離職登記表并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