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如傷害孩子導致其死亡 監護人將涉嫌故意殺人
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軍說,小雨可能會面臨法律追責。他說,新生兒的監護人對孩子有照顧的義務和責任,如果有能力但不履責,導致新生兒死亡,那么監護人將承擔法律責任,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如果對孩子非但不予以照顧,反而做出傷害和有損孩子生命權益并導致孩子死亡的行為,那么監護人則涉嫌故意殺人罪。
“按照刑法,視情節輕重,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陳軍說,“但是,如果監護人當時并不具備照顧孩子的能力而最后孩子死亡,我覺得監護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立即評
社會之失,更是個體之惡
不幸者小雨,為惡者小雨。年僅17歲的少女,一面承受著意外懷孕、忽然產子的痛苦,另一面卻不惜扼殺“小生命”求得解脫。理智盡失、近乎瘋狂,公眾又該怎樣理解,這樣一種錯愕故事?
既已事發,再來呼吁女生自護自愛,為時已晚。但我們確實仍要重申,以科學理性之態度,抱持最大程度審慎對待“性”,實乃女生規避痛苦的最佳路徑。個體應對自己負責,惟其如此,才可避免在突如其來的“后果”面前驚慌失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