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原上海市松江區委常委、副區長王軍受賄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據起訴書指控,王軍從1992年至2013年,利用其職務便利先后收受錢物共計人民幣191.98萬元。
起訴書指控內容包括:1992年至2002年,王軍在擔任徐匯區旅游辦公室副主任期間,收受了2根象牙(檢方認定金額為50萬元);2007年至2013年,王軍在擔任松江區副區長期間,分別收受上海松江民生村鎮銀行負責人張某和某房產公司老板包某人民幣30萬元和100萬元等財物。
對于檢方的指控內容,王軍表示,1997年收到象牙時,自己聽說值錢1、2千元就收了。對于后來收受的100余萬元,王軍則用“私欲”解釋。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繼續。(新民網記者 胡彥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