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行政審判獨立性,關鍵在于剝離法院與地方的利益關系
福建省委黨校教授顧越利認為,行政審判機制獨立性不足,行政審判權在機構設置上依附于行政區劃,法院經費來源、法官任免晉升等受制于地方,難以保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直接影響了行政訴訟目的的實現和功能發揮,影響了法院的司法權威和公信。
半月談記者采訪了解到,近年來,福建各級法院先后探索過集中管轄、異地管轄等方式審理行政案件,但由于法院在人、財、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的體制沒有改變,改革舉措在實踐中成效不顯著。
基層法官和專家提出,破解行政審判難題關鍵在于保障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中央目前提出“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行政審判機制改革是群眾反映最迫切、最貼近司法改革目標、改革難度相對較小的領域,可以考慮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普遍采用的設立行政法院模式,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不以行政區劃為標準確定,法院在人、財、物上獨立于地方。
發揮行政協調機制,和諧化解“民告官”爭議
如何走出“民告官”的現實困境?除了加強司法審判的獨立性,發揮行政協調機制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一大探索。針對行政審判特點,近年來,福建各級法院和政府建立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機制,省政府和省法院還專門召開府院聯席會議。雙方通過信息溝通與共享、重大案件及重要事項協調等,對于行政爭議案件,運用和解、協調等方式,做好相關當事人工作,在依法保護雙方合法權益前提下,達到原告自愿撤訴結案。
去年,漳州兩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201件,約一半的案件通過行政協調結案。漳州中級法院副院長王文平介紹,該市探索立案、庭前、庭審和執行階段的全程協調方式化解行政爭議,在法院主持下,促成當事雙方達成和解,化解了一大批行政爭議案件。
在福建,行政協調成為各地行政審判常態化的工作機制。泉州中級法院副院長陳慧瑛說:“行政協調的案件大多存在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有瑕疵或實體上違法的情形,法院通過與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督促行政機關主動撤銷或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或是對于行政行為當事人的利益依法予以補償后,由原告撤訴結案?!?/p>
基層法官表示,行政協調注重實質化解爭議,節約了當事人時間和金錢成本,大多數案件能當場執行,從司法實踐看,以協調結案的案件較少出現上訴、申訴情形。
據福建省高級法院統計,近3年來,該省各級法院一審受理行政案件8187件,其中45%左右的案件通過協調結案。
部分基層法官認為,行政協調有助于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高效保障行政相對人權益。在實現行政審判獨立的前提下,應將行政協調機制寫入立法,明確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官可以依法協調;在保障合法權益基礎上,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為防范出現以拖代調、久調不判、“和稀泥”等情況發生,應明確協調需遵循自愿、合法原則,在法定期限內進行,達不成協議的,法官應依法予以判決。(記者 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