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容易自我膨脹的行政審批權,必須用法律進行管束。期待隨著一大批法律法規的修改,約束行政審批權的法律之籠編織得越來越周密。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圍繞落實審批制度改革通過修改一批法律的議案,決定修改部分行政法規,使改革措施在法律層面得到落實,簡政放權、放管并重,進一步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
不可否認,時至今日,仍有企業家感慨投資一個項目竟要經100個審批環節,蓋108個章。也有百姓嘆言,辦個準生證要10多個單位蓋章,簽40多個字。行政審批亂象令人嘆為觀止。
這些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口號沒少喊,紅頭文件也屢見不鮮,但實際效果卻不如人意。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是要納入法治軌道才能取得長效,用立法將行政審批權關進“籠子”。加快相關現行法律法規的修訂,依靠法治推動行政審批改革,把審批改革的精神、理念和經驗成果用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可以有效防止文件反腐的反復性,有效鞏固改革的成果。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場政府的自我革命,沒有壯士斷腕的決心不可能成功,沒有法治的推動力也難以持久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能寄托于政府的自覺自愿,而要成為法定職責和法定義務。從法律法規上界定好政府的權力和市場、社會的分界線,依法放權給市場和社會,凡是市場能有效調節的就交給市場,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凡是社會能有效治理的就交給社會,形成社會組織自律自治的有效規范。
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必須納入法治的軌道,行政審批項目的設立、調整,都必須在法治框架之內進行。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法體系,從法律上明確行政審批事項的創設權,防止減少的審批事項改頭換面后重出江湖,從根本上杜絕以備案、核查、核準之名行行政審批之實。要依法公開行政審批的程序和要求,公開行政審批的審批人和時限,依法控制行政審批者的自由裁量權,最大限度預防行政審批環節的權力尋租行為。要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通過法律制度規范行政審批權力運行,將不該由政府管的事轉移出去,切實推動政府將主要精力放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切實解決政府職能越位、錯位、缺位等問題。
對于容易自我膨脹的行政審批權,必須用法律對其進行管束,用法律的籠子關住行政審批權。期待隨著一大批法律法規的修改,約束行政審批權的法律之籠將編織得越來越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