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民眾能打官司、打得起官司、打得贏官司,固然重要,在根本上,還是要管住權力,讓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適應時代的需要。
被稱為中國第一部“民告官”法律的行訴法,實施已20多年,23日,行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行訴法的出臺,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但現實多艱。2000年,最高法曾出臺關于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最高法又印發《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多次針對“民告官”作出解釋和強調,此次行訴法首修,仍然是查漏補缺。
此次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擴大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并且對異地管轄做出規定,以減少行政機關干預審判,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可拘留行政官員。這些變化,夯實訴訟權這一實現法律正義的最后屏障,其積極意義不應低估。
但“民告官”問題,讓民眾能打官司、打得起官司、打得贏官司,固然重要,在根本上,還是要管住權力,讓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適應時代的需要。
“民告官”是一個法律問題,根源卻是社會問題。行訴法針對的是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公共權力行為。如果權力亂作為普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正當權益的行政行為經常出現,民眾即使能走訴訟渠道,能勝訴,社會也難說和諧。
官民關系就是干群關系,這是中國社會、政治和文化的重大主題。從法律的角度看,普通民眾與政府部門、公務人員能對簿公堂,確實是法治的進步,但如果“民告官”的事情總在發生,也絕非美好景象。“民告官”對應的是政府的日常運行,以及公共權力的基本品質。對訴訟權的保障,必須建基于政府日常運行的規范、公權行為的有效約束。
有資料顯示,2001年,我國“民告官”案首破10萬件,現在,這一數字激增。受理案件數量的變化曾被視為我國行政審判的重大成果,但從另一個方面看,也顯示權力不規范運行,民眾權益受損的程度。
現在,還有很多民眾有一種心理,能忍就忍,不到萬不得已不會打官司。這導致的結果是,事實上還有大量的案件并沒有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但權益受損的事情可能大量存在。這也說明,訴訟權要切實保障,規范政府的日常行為,約束公共權力的日常運行,這些問題更不應忽視?!懊窀婀佟倍际悄囊恍┌讣?除了治安處罰、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這類案件,還包括行政規劃、政府干預企業之間的爭議或糾紛等,這些都是在政府的日常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如果說行訴法是事后之功,那么怎么約束政府行為、管住權力,就是事前之功,把事前之功做好,事后之功兜底,這才是人們期待的治理。
當侵害民眾權益的事件發生,政府自身應當有自我清潔、自我糾錯的機制。事實上,這方面的規章條例和要求并不少。法律功能應當得到有效實現,但如果什么事情都要被逼到法律的通道,這不應被視為正常。
正是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化理解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修法是法律事項,也事關政府職能調整、公共權力規范。人民群眾權益的保障,需要讓行訴法發揮實效,但不是寄望它一枝獨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