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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要點
《決定》提出,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guī)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jiān)督關系。
◎專家觀點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院長、庭長只進行行政管理,不審案,這實際上是一種司法資源的浪費。院長、庭長也是法官,而且往往是該法院最好的法官。在案件審理、組成合議庭的過程中,他們可以作為審判長,參與到審判當中,以此提高各級法院的案件審判質量。其他行政上的事務可以由別人承擔。只有從院長、庭長開始“去行政化”,才能逐步實現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
湯維建:審判委員會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審判制度,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委會討論決定,有利于保證審判質量。但這一制度的問題在于運行的程序不規(guī)范,不進行開庭審理、不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不讓代理律師參加,僅憑辦案法官的書面或口頭匯報提出問題、進行討論、作出決定,使得訴訟的基本原則被架空,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實行主審法官負責制,就應當弱化審判委員會在個案審理上的功能。
防止錯案:一項系統工程
◎改革背景
安徽張氏叔侄被宣告無罪釋放、河南農民李懷亮重獲自由……2013年上半年開始,各地連續(xù)糾正了一批冤假錯案。8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首個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要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并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
◎改革要點
《決定》強調,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專家觀點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冤錯案件之所以發(fā)生,緣于偵查機關、司法機關在辦理、審理刑事案件各階段未能嚴格依照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如在偵查階段,口供中心主義的錯誤理念仍十分突出;在公訴階段,不能恪守嚴格的證據審查標準;在審判階段,降低定罪標準,放松對證據鏈條的要求等等。防范錯案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堅持以嚴控偵查活動為基點、以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為支撐、以審判環(huán)節(jié)為重點的思路,以公平、公正處理案件為目標,按照法治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思路推進。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2004年我國修改憲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表述被寫入了憲法文本。我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都和人權保障有關。不過,僅僅被法律條文所確認的權利還只是紙上的權利,要使紙上的權利變成現實的權利,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條件。在辦理、審理刑事案件中,杜絕刑訊逼供,法、檢、公三機關在辦案環(huán)節(jié)上做到真正相互制約等,都是實現司法公正、保障人權不可缺少的制度安排。從人權的立法保障發(fā)展到司法保障,《決定》提出的行動目標對我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意義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