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假名登記遭遇親戚反悔
李某在北京已經有兩套商品房,但他仍想投資買房。為規避“差別化信貸”和“限購令”的調控政策,李某找到了其在京郊居住的親戚趙某,跟趙某商量以其名義為李某購買一套商品房并辦理按揭貸款,房貸首付及貸款手續都由李某辦理。
李某告訴趙某,待房屋購買完后,先將房屋落在趙某的名下,以后再通過其他法律關系最后轉到李某的名下,事成之后李某將給趙某一筆感謝費。
但其后不久,趙某決定結婚買房,因其名下有了李某提出購買的一套房屋,結果他自己再買房的時候被銀行告知不能享受貸款優惠政策,而且今后可能不能再買新的商品房。趙某得知這樣的結果后,明確告訴李某不再將自己名下的房屋過戶給他,于是雙方就該房屋的權屬及增值價值歸屬發生了糾紛,并鬧上了法庭。
法官:“借名買賣”本身違法無效
法官介紹,李某采用的規避方法是典型的借名買賣交易,包括明面的買賣關系和暗面的委托代理關系的組合。即李某作為借名人,為規避房產調控的相關政策規定,借名購買其自身受到“限購”和不享受首套房屋貸款待遇的商品房,并登記在他人趙某的名下,私下約定以趙某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其后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或其他法律關系要求登記名義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等登記手續,實現規避房屋限購及差別貸款政策,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被掩蓋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無效的。
因為房產證是業主的直接權利證明,所以,李某的規避行為將面臨“資格交易”的典型風險,即如果被借名人其后“反悔”,借名人在法律上則無法取得借名購買的房產及產生的相應增值。當然,如果借名人履行了私下協議,其也面臨著“資格用盡”后的風險,其“反悔”的幾率是很大的,所以,假名登記交易往往產生諸多訴訟糾紛,而借名人卻無法實現其借名規避的目的,最后鬧得“竹籃打水一場空”。
來源:北京晚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