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下午,中共北京市委常委會召開會議,研究《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等事項。會議研究并通過了《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決定以市政府令形式頒布實施。會議還研究并通過了《北京市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辦法》。
本報訊(記者王姝)尚未違法違紀,但存在決策失誤、不作為等問題,對于此類“問題官員”如何處理?前日,北京市委常委會通過了《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各級公務員和公職人員均納入問責范圍,被問責者,輕則責令道歉,重則免職。
官方背景社會組織納入問責
對于官員問責機制,近年來,北京出臺了《北京市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行政告誡暫行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和文件。尤其是本年初發布的《北京市實施辦法》,首度將黨委領導引入問責范圍。但截至《辦法》出臺前,不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北京地區,關于行政問責主體、范圍和程序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點。
《辦法》將通過北京市政府令的形式頒布實施,近期發布具體條文。北京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論官職高低,均受《辦法》約束。
此外,具有官方背景的社會組織,如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其公務人員一旦失職,也面臨問責。
公職人員三種情形將被問責
《辦法》規定三種情形公職人員將被問責: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行政職責。此前發布的《辦法》征集意見稿,則細化了啟動行政問責的10種具體情形,除了監察機關、政府部門,特意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發起問責的權利,問責路徑為投訴、檢舉、控告。
一旦被問責,責任人將面臨八級處罰: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道歉、通報批評、行政告誡、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