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
問責擴大到所有公職人員
對話人
王錫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新京報:與《公務員法》等相比,《行政問責辦法》有哪些區別?
王錫鋅:《行政問責辦法》針對的是領導責任、道德責任、政治責任,是根據領導干部掌控的權力,自然延伸出的責任擔當。在權力責任體系中,行政問責只是其中的一種,而且適用于比較輕的情形,比如沒有違法乃至于沒有明顯過錯,但作為不當,可仍要承擔責任。
新京報:對比其他地區的行政問責規范性文件,《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有哪些特殊之處?
王錫鋅:以往的行政問責制度,多指向黨政領導干部,強調執政責任制,當多大官就擔多大責。而《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問責范圍不僅僅是黨政領導干部,而是覆蓋了行政機關的所有工作人員,以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這有利于強化政治責任,權責統一。但同時應注意的是,行政問責的范圍擴大了,須提防行政問責泛化,借行政問責,逃避更加嚴重的責任,比如行政責任,乃至于刑事責任。比如玩忽職守,本應依據《刑法》的玩忽職守罪,追究刑責,而不僅僅被行政問責。
新京報:如何杜絕行政問責泛化和借此逃避責任?
王錫鋅:行政問責還是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問責主體以監察、審計等部門為主,這還是自上而下的內部監督和內部問責,有必要,但不充分。
有效的行政問責,應內部問責加外部問責,引導民眾自下而上問責。《辦法》征集意見時,曾提出媒體曝光、查證屬實,就啟動問責機制,這就是一個有益的嘗試,希望這一點在《辦法》中有體現。強化民眾問責,這也是行政問責未來的方向。
10種可問責具體情形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的
2、在人大、政府監督、檢查中,發現行政行為錯誤的
3、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或者領導批示、交辦工作而兩次被發出催辦通知書的
4、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等部門發現行政行為錯誤的
5、發布規范性文件有違法情形的
6、經行政訴訟,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行為違法的
7、經行政復議,復議機關認定行政行為違法的
8、新聞媒體披露有明顯行政失當且確有證據的
9、本機關在檢查中發現行政行為存在錯誤的
10、其他應當進行調查的
引自《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送審稿)》
來源:新京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