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1日)房山檢察院披露,由該院公訴的楊某持有偽造發票案日前已作出一審判決——因隨身攜帶1350余張假發票的犯罪行為被查實,法院判決女子楊某2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0元。據悉,《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來,這是北京首例因持有偽造發票而獲刑的刑事案件。
楊某是流動商販。檢方指控,今年5月,在京港澳高速路北京市房山區竇店服務區內,楊某隨身攜帶1350余張偽造的發票。在其打算向過路司機出售時,被房山警方抓獲。
經鑒定,楊某隨身攜帶的及從其家中查獲的假發票共計6種,分別為北京市定額專用發票、北京市停車定額專用發票、車輛通行費專用發票、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市工商企業專用發票、市服務業專用發票,幾乎涵蓋了市面上通用的大部分發票。
檢方指控,楊某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近日,認定楊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房山法院一審判處楊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00元。據介紹,《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罪”這一罪名。這是該法今年5月1日生效以來北京判處的首起持有偽造發票案。
>>檢察官說法
持有偽造發票最高可判7年
房山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張敏介紹,“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罪名。
依據該修正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后增加了如下內容:“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檢察官張敏解釋說,在我國,發票起著銷貨記錄證明和稅收計稅憑證兩項重要職能,是由國家稅務機關統一發行、管理的。新增加的這一條款,旨在進一步加強對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和稅收征管秩序的刑罰保護。
如何理解該罪中“數量較大”、“數量巨大”的區別?
張敏告訴記者,由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時間不長,具體辦案實踐剛開展,對“數量較大”、“數量巨大”的界定,尚無明確規定。本案中,楊某所持假發票有1350余張,檢察機關認為她所持有的數量明顯觸犯了刑律,故依法對其提起了公訴。最終,法院也支持了這一指控。
來源:京華時報(記者 于杰 通訊員 隗立娜)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