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以下簡稱“二外”)繼續教育學院院長王穎、辦公室主任王以民涉嫌私分國有資產,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記者今日獲悉,北京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王穎、王以民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分別判處王穎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罰金6000元;判處王以民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二年、罰金3000元的判決。
2006年7月至2009年1月間,王穎、王以民在分別擔任國有事業單位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繼續教育學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期間,以購買辦公用品的名義購買購物卡或將收取的學生住宿費收款后不入賬而以獎金、勞務費、過節費等名義,發放給繼續教育學院教職員工及外聘教師,共計514萬余元。案發后,分別退繳了二人各自的全部非法所得。
一審判決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穎、王以民利用職務便利,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且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王穎身為繼續教育學院院長,犯罪行為由其決定和安排實施,在私分國有資產犯罪中,系主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以民參與犯罪的實施,但對犯罪行為的發生不起決定作用,在私分國有資產犯罪中處于次要地位,系從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鑒于二人在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自行向檢察機關投案,在一審宣判前尚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均退繳了各自的違法所得,故可對王穎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王以民所犯罪行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一審法院根據二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裁定。
來源:中國日報北京版 (記者 李加寶)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