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監管
開發商不得挪用預售款
銀行等監管不力將追責
在房地產開發中,一大亂象就是開發商在資金問題上,經常“拆東墻補西墻”,導致“半拉子”工程。擅自挪用項目資金,已成為房地產開發行業的“潛規則”。
為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用在該地產項目上,草案新增兩條款,增設兩道“防火墻”,嚴格了預售賬戶監管。
其一,對開發商賣房獲得的房屋預售資金,草案明確規定,應當全部進入監管賬戶,包括按揭銀行收取的按揭款項。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前,預售人不得將預售資金挪作他用。
其二,預售人或開發商在使用預售資金時,應當持工程監理機構按照工程實際進度出具的項目預售資金使用計劃證明,向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提出劃款申請。
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只能設立一個預售資金專管賬戶,由開戶銀行代為收取。
辦理按揭貸款的銀行,應當在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之日起五日內,將預購人的按揭貸款款項直接劃入該賬戶。
商品房預售資金將由預售人、監管銀行、工程監理機構共同監管,三者還應當簽訂資金監管協議。
依據條款表述,沒有監理機構的證明,預售資金監管銀行不得劃款給預售人。
為強化責任,修訂草案稿新增一款,工程監理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預售資金監管銀行不當,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由過錯方與預售人承擔連帶責任。將由金融部門依法查處,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禁止該銀行從事房地產預售資金監管服務。
也就是說,開發商或預售人將預售款“卷走”,監管銀行和監理機構都要承擔責任。
房屋租賃
合同要交房管局備案
刪除“違者不改罰款”條款
在前兩次審議中,對租房者,草案規定應當將租房合同交到房屋主管部門備案,違者不改正,房管部門將對個人可處1000元經濟處罰,對中介可處1000~10000元的罰款。
在此次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法律責任一款可操作性存在難度,主管部門權力過大。
在三審草案稿中,將原二審稿中“違者不改正,房管部門將對個人處1000元經濟處罰,對中介可處1000~10000元的罰款”法律責任一款全部刪掉。
來源:重慶商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