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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的房產,婚后另一方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征不征契稅?《婚姻法》解釋三出臺,這一問題引起廣大市民關注。昨日,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后簡稱《通知》):從文件發布之日起,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加名不是贈與
不應產生任何契稅
前不久實施的《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婚前房屋的產權歸誰,離婚后的房屋產權歸誰,雙方可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則法院可判決該房產屬于產權登記一方。這一法律條文的出臺,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夫妻婚前一方房產,婚后加名究竟該不該收契稅,引起熱議。
隨后,有部分地方稅務部門給出解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契稅。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婚前房產歸個人所有,將原本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將房屋的部分產權轉移給另一方。按規定屬于契稅征稅范圍。
“按婚姻法,雙方結婚后,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就視為夫妻共有。若是雙方共有,則不存在轉讓、贈與一說,收契稅自然說不過去。”重慶工商大學稅務專家尚可文表示,因此,“加名”也不應產生任何契稅。
婚姻存續期間
房產加名不收契稅
《通知》顯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這表明,如果雙方要將彼此的名字都寫在房產證上,比如加上對方的名字,不需要繳納契稅。
尚可文算了筆賬,按部分地方的說法,如郭小姐婚前有一套120萬元的房產,和劉先生結婚后。如果劉先生想加上他的名字。就要按這套房子總價的50%繳納3%的契稅,為1.8萬元。按《通知》規定,這筆錢不用交了。
雙方共有房屋
離婚歸一方不征契稅
市地稅局方面表示,在《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前,我市也從未征收過“加名稅”。沒有任何文件規定,夫妻一方要在房產證中“加名”需要征收契稅。同時,按照1999年出臺的391號國稅函,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來源:重慶商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