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記者 羅婧
重慶商報訊免費贈品有質量問題能否找商家賠償?產品要接受重重檢驗的高額檢驗費用誰來買單?昨日上午,市人大就最新修訂的《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下稱條例)召開新聞發布會,市工商局、市質監局等部門對條例中市民關注的話題進行了解讀。據悉,新修訂的條例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對消費者
贈品獎品質量不合格商家擔責
條例第十條明確指出,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業經營者提供的贈品、獎品,應當符合這一條款中對產品質量的要求。如果責任主體將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作為贈品、獎品,條例要求質監部門或工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贈品或獎品,并處贈品或獎品貨值金額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解讀
市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黃源彪:條例將長期把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盲區”納入調整范圍,主要包括“贈品、獎品”的產品質量責任和“三無產品”的禁止性規定,這是非常有突破性的。條例將產品范圍擴大到生產者、銷售者等提供的贈品、獎品,即有關責任主體應對其在經營中提供的贈品、獎品的質量負責,當贈品、獎品因質量問題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消費者可向責任主體索賠。
展銷會商品有問題承辦者連坐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經營資質、資格等證明問題,明確入場經營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經營者有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如果未履行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工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
市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黃源彪: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突出了生產者、銷售者等的產品質量義務和主體責任,進一步明確了服務業經營者、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產品質量義務與責任,有助于消費者維權。
對經營者
進口商品需貼中文標識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的進口產品或其包裝上應有中文標識,內容應有產品名稱、產地以及進口商或總經銷者名稱、地址,如果是進口散件組裝或分裝產品,在產品或包裝上也能看到中文標明的組裝或分裝企業名稱、地址。
■解讀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研究所所長但彥錚:該條款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讓不懂外語的消費者能清楚了解產品名稱、成分、功效等,明明白白消費。同時,消費者可按照中文標識的內容進行維權,防止商家虛假宣傳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銷售問題產品下架召回
條例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經調查確認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及時向銷售者、消費者發出警示,銷售者、服務業經營者也應立即停止銷售、經營該缺陷產品,采取停止生產、銷售,召回等補救措施,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解讀
市工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陳速:條例首次明確了銷售者、經營者等的義務,同時,質檢、工商部門發現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業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責令其采取措施。此舉可將問題產品帶來的危害最小化。
對生產者
不再向企業收檢驗費用
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中關于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驗及其收費的規定。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由財政列支,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復檢所需檢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復檢結果與原檢驗結果一致的,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結果與原檢驗結果不一致的,由委托檢驗的行政管理部門承擔。
■解讀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研究所所長但彥錚:取消檢驗費用符合國務院辦公廳今年6月制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中關于“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或體現一般性管理職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要求,大大減輕了企業的經濟負擔。
對職能部門
監管分工清晰投訴渠道明確
條例第五條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領域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此外,條例還要求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實現執法信息共享,創新質量監管手段,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分類監管、風險監測、違法行為約談告誡等制度。
■解讀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研究所所長但彥錚:該條款明確了有關部門的職責范圍,避免了因監管界限模糊導致職能部門在時間和執法成本上的浪費,節約了生產者、經營者因應對檢查產生的費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