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1月起試點"營改增" 試點納稅人20日前辦理手續(xù)
年銷售額超500萬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對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接到主管國稅機關下達的《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營業(yè)稅期間營業(yè)收入確認通知》后,應于9月20日前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稅務登記表》及稅務登記所需的有關資料,到國稅機關一并辦理稅務登記和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xù)。
試點實施前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營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無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否超過500萬元,主管國稅機關應于9月1日前直接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不需重新認定。
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或者未接到《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營業(yè)稅期間營業(yè)收入確認通知》,但需要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在9月20日前到國稅機關辦理手續(xù)。
試點實施后繼續(xù)享有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試點納稅人,應于10月20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退(免)稅資格認定或報備手續(xù)。
個體戶可繼續(xù)按地稅核定標準征稅
自11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在國稅機關申報繳稅,但所屬期為10月之前的稅款仍在地稅繳納,自12月份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11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稅。
對11月1日前主管地稅機關核定征收的試點納稅人中的個體工商戶,主管國稅機關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繼續(xù)按照主管地稅機關2012年核定的營業(yè)額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但兼有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應于11月20日前重新核定應納稅額。其余試點納稅人自11月1日起實行查賬征收。
試點納稅人原為國稅地稅共管戶的,其已經(jīng)簽訂的稅庫行三方協(xié)議依然有效;否則,應于10月20日前按主管國稅機關要求重新簽訂稅庫行三方協(xié)議。
福建省國稅局還提醒,試點納稅人應積極參加稅務機關組織的納稅輔導培訓,調整與試點改革相關的財務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發(fā)票領購、印制等方面的準備工作。納稅人可以通過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門戶網(wǎng)站(www.fj-n-tax.gov.cn)或納稅服務熱線12366了解和咨詢“營改增”試點改革相關政策規(guī)定,反映或投訴試點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