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完善職工基本醫保政策 五情形視職工繳費年限
哪些情形可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退休時繳費年限不足的補繳基數是多少……記者昨日獲悉,針對這些廣大參保職工關注的熱點問題,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對我省職工醫保政策作出了調整和完善。
5種情形可視同醫保繳費年限
根據《通知》,各地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符合以下5種規定的,可以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原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的連續工齡;
經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批準招工的縣以下城鎮集體(含街居)企業的連續工齡;
1996年1月1日以后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包括統配的大中專畢業生、退伍軍人、國有集體企業調入人員等)的工作年限;
軍人服現役年限或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年限(包括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
臨時工被單位錄取為正式職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工作年限,經認定可合并計算的連續工齡。
《通知》同時規定,被開除公職的判刑和勞教人員,其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連續工齡不再作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不足時的補繳基數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的,應按本人申報辦理醫保在職轉退休手續時的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一次性補足后,方可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薄锻ㄖ芬幎ǎ瑓⒈H藛T補交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
《通知》還規定,參保單位因各種原因欠繳或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影響該單位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