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沒有價簽,極易被糊弄
針對眾商家聯名上書的事情,近日,記者走訪了鄭州市華聯商廈二七廣場店、大商新瑪特超市鄭州金博大店、花園路丹尼斯店調查相關情況。
在丹尼斯超市花園店的旁氏洗面奶促銷架前,記者發現150克和100克的瓶裝洗面奶旁只有一個19.8元的促銷價格。記者詢問超市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說負責促銷的導購去吃飯了,她們可以幫忙用條碼機刷一下。一分鐘以后,工作人員告訴記者:“150克的是27.9元,100克的是19.8元。”
對于商品粘貼價格標簽的要求,絕大多數消費者表示贊同。一位消費者說:“如果每件商品都貼上價簽,既方便我們購物,也不容易出現標價與售價不一致的現象。以前一旦發現標價與售價不符,商場就會以條碼機出問題為由打發我們。”
在調查中,記者在鄭州市華聯商廈二七廣場店、大商新瑪特超市鄭州金博大店、花園路丹尼斯店這三家店都沒有找到所謂的“價格查詢機”,工作人員也告知記者沒有。
一名消費者說:“我兩周去逛一次超市,出來就是推一大車的東西,難道我會記住每一件商品的價格?就算商場有了價格查詢機,難道我有疑問還要將商品一樣樣進行核對?而且商場需要裝備多少臺價格查詢機,才能讓眾多的消費者方便快捷地查詢到價格?”
對此,職業打假人趙正軍也表示,在他投訴的超市里,沒有見過什么價格查詢機,也不知道它是什么樣子。“即使有,如果查詢機是放在商場內的話,效果和條碼機差不多,可信度不大。”
條形碼能替代價簽嗎
隨著爭論的深入,關于超市明碼標價的問題,逐漸集中到一點:目前超市普遍使用的條形碼,能否起到完全替代價格標簽的作用?
首先,眾多大型超市都認為,商品上的條形碼作為同類單品的唯一識別碼印刷在商品外包裝上,就已經達到了價格標簽的目的。“消費者如果找不到價格,可以到收銀臺掃一下,也可以利用價格查詢機查詢。”
對此,有關執法部門也有著與超市一樣的觀點。
在浙江省物價部門官方網站上,該局副局長張海軍在一篇文章中認為,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定:“零售商品代碼與條碼是指以滿足零售掃描結算為主要目的,而為商品單元編制的代碼和條碼標識”,它固定于每件商品上,反映每件商品的生產國(地區)、制造廠家、商品名稱、生產日期等商品生產信息。當超市將商品上架供消費者自選時,其商品的價格信息隨之由超市電腦銷售系統信息一一對應確定,只是沒有明示。
在超市設置“價格查詢機”可供消費者查詢后,每件商品唯一的價格信息可通過商品條碼(即“條形碼”)掃描查詢。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商品條形碼及其查詢系統已經起到了第十四條規定的對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每件商品膠貼價格標簽以固化商品信息的作用,其信息量比第十四條規定所要求的更全、更多,固化得更加牢靠。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具有條形碼的商品,只要經營者在商品陳列柜(架)處分品種按《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要求明碼標價,即標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內容,能為消費者提供“價格查詢機”方便自主查詢商品價格,在結賬時能向消費者提供具有每件商品價格、數量和金額等信息的消費單據,實現一一對應告知之目的,就應該認為經營者已經執行了第十四條規定內容,只不過形式稍有不同。”張海軍在文章中說。
但是,在不少消費者那里,以上說法得不到認同。一位消費者指出:“使用條形碼進行結賬,是超市為了提高其工作效率而采取的一種新科技手段。但是這項科技是雙刃劍,在方便商家的同時卻并不方便消費者。因為條形碼并不能像原來的價格標簽那樣把價格信息直接告訴消費者,而是以一種電子信息的形式儲存在了只有專用機器才能讀懂的條形碼里。條形碼的價格信息對消費者來說是隱蔽的,起不到價格標簽明碼標價的作用,更不能替代價格標簽。并且,在一些無德商家那里,比如此前那些被處罰的超市,條形碼不正是商家實現價格欺詐的主要工具?”
眾超市聯名上書發改委的理由,讓趙正軍不可思議:“上次國家不讓超市免費提供塑料袋時,商家降低了成本一個個歡天喜地,可是也并沒有因為成本降低而出現商品降價,更別談什么上書抵制了。我個人認為,商家因為粘貼標簽所增加的成本與其所得利潤相比可以忽略不計,商家完全可以通過管理手段來減少其所增加的成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眾知曉,在于執行實施。商家的解釋是一種強盜邏輯。”
趙正軍說,粘貼標簽是根治價格欺詐的一劑良藥。“有過購物經歷的消費者,很多有過被多收價款的體驗。這個從國家發改委以及各地物價部門對家樂福、沃爾瑪的50萬巨額罰款可見一斑。如果商家按照規定粘貼價格標簽,無疑將會使消費者明白消費,戳穿商家價格欺詐的鬼把戲,讓價格違法無處遁形。網友一經典回帖,對此有高度概括:貼價簽增加成本,不貼價簽增加收入。這里的收入,就是價格欺詐的違法所得。”
條形碼能不能代替價格標簽?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的李金峰律師也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李律師說,條形碼是條形碼,價格標簽是價格標簽,兩者并不能等同。國家《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核心就是要求賣方將價格信息直接在商品上進行標明,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是條形碼并不能起到這樣的作用,因為其價格信息是隱藏在讀碼器里的,離開貨架的消費者根本無法以此與超市貨架上或者海報等宣傳品上標示的價格進行比對。因此,用條形碼來代替價格標簽的行為,是一種明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試想一下,如果賣場的邏輯能夠成立,那么我們的所有商品上什么信息都不用標注了,都儲存在條形碼里讓讀碼器讀不就行了?而這顯然是非常荒唐的。”
發稿前,記者又來到大商新瑪特超市鄭州金博大店和華聯商廈二七廣場店,發現商場內部分商品已經粘上了價格標簽,但是仍有一些商品上沒有粘貼價格標簽。記者同時了解到,職業打假人趙正軍目前已經再次向鄭州市物價局寄出舉報信。舉報信稱,鄭州家樂福等大型超市,至今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商品粘貼價格標簽,屬法律規定的‘拒不改正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請求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對此,鄭州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各大商場有異議,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自己的思想看法,這是他們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做出改變之前,任何商家都必須嚴格遵守,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者,將依法嚴格處理。群眾投訴一起,我們查處一起。”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