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繼在對造成錯案發生的法官實行終身追責后,又出新規——從8月1日起對執法犯錯的公安機關人員實行責任終身制,在河南無論何時發現執法責任民警的執法過錯,無論他是否調離、辭職、退休,都將被予以追責。
8月1日起,《河南省公安機關執法責任及執法責任終身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要求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部門及執法民警,對實施的各項公安執法工作終身負責。
《規定》稱,無論何時發現執法責任民警的執法過錯問題,無論該民警是否已調離、辭職、退休,都將被追責。追究執法過錯中,應予追責的民警如其承擔的責任涉嫌構成犯罪,還會由執法監督委員會將其違法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規定》對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行百分制,分為優秀、達標、基本達標、不達標四個檔次。對于連續兩年不達標者,單位行政首長應當辭職,或由上級公安機關商請有關部門對其予以免職。
2012年4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出臺法官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包含審判機關人員錯案責任認定、追究等多方面內容。
公安機關是社會公正和正義的“第一道防線”,人民法院是社會公正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社會公眾給以最大的期望,然而近年來,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過錯造成的錯案時有出現,先后見諸媒體、獲得糾正的有“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浙江張氏叔侄案”等。
有評論認為,實行執法責任終身制無形中給民警帶上了“緊箍咒”,可以有效杜絕和減少人情案、關系案和冤錯案,維護司法公正。不過,也有人對此持懷疑態度,認為民警會為了降低風險而減少執法等。(記者 張雷龍)
實習編輯 黃金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