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在上周落幕,但預申請須知中“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這一“史無前例”的規定,在業內掀起了繼《物權法》之后新一輪關于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該如何處置的爭論。更有甚者,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顯示,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1月16日《第一財經日報》)
無論是“出讓人無償收回”,還是“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與現有國家法規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無償自動續期”的規定,顯然完全不同。若上海這個規定得到承認并落實,那將意味著,賣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將所有土地收回來,重新再賣一次。
70年后,我們的房子會不會成為沒有土地使用權的“空中樓閣”?這一直是橫亙在公眾心頭的不動產憂慮。這個最受關注的核心問題至今也未得到明確。“出讓人收回”甚至是“無償收回”的上海新規,讓人頓感振聾發聵。試想,土地70年后將被政府收回,房子成為“空中樓閣”,現在的房價豈不是被嚴重高估了,買房炒房豈不就是股市中的博傻游戲?“無償收回”讓人無法再選擇性忽視土地租期的風險因素,同時也徹底打破了買房人對于必定獲得政府保護的樂觀和幻想。因為,房子建在出讓人將到期收回的土地之上,是和汽車一樣的“消耗品”、“貶值品”,而且貶值速度更快。
毋庸置疑,上海的新規定,肯定涉嫌違反《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問題是,70年后續期是有償還是無償,有償金額又會是多少,法律從未明確。落實到地方操作層面,是完全有可能將“自動續期”操作成“無償收回”的。就說現在,那么多剛建成沒幾年的房子不是馬上就以“危舊房改造”的名義強拆了嗎?更何況,《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經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出讓人收回”甚至“無償收回”,未必不能成為那個“有關規定”。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上海首次規定土地出讓期滿無償收回,讓那些拼了幾代人老命供養一套房子的房奴們驚出一身冷汗,同時也給那些發愁于土地財政無以為繼的地方做了一個惡劣示范。
面對土地出讓期滿后無償收回的上海新規,國家有關部門必須警覺并盡快做出表態,否則,“無償收回”可能很快成為一種普遍的游戲規則。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