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說法
針對有關報道,9月12日,上海市地稅局表示,全市各級稅務部門將嚴格、準確地執行國家稅法規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軟件調整在內的各項準備工作。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9月11日,廈門地稅局透露,廈門個稅新申報系統上線運行,軟件的上線通知以及具體申報操作方法,已通過“廈門地稅”網站專欄公布。
不過,由于部分企業已于9月初發放了8月份工資,并依然按照舊的個稅法扣除了稅款,這部分納稅人可否追回其多繳的部分?稅務部門表示:若納稅人發現本單位未按新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或單位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請撥打12366咨詢熱線或登陸稅務部門網站反映。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也給出了權威說法: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同時,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并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余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稅務部門非常重視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內容的貫徹執行情況,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的規定在政策銜接上是統一的、明確的。”這位負責人指出,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執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和46號公告,切實優化納稅服務,做到依法征稅。
來源:光明日報 編輯:馬原